军哥哥正在退伍转业之际,复员费、自主择业费将近三十万。军嫂嫂在经过了婚姻诸多坎坷后,提出离婚,两人说到复员费的分割问题上,军哥哥跳脚说那是他用自己的青春和自由换来的,是他的个人财产,和军嫂嫂无关。那么问题来了,复员费、自主择业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如是,怎么分割?
法律规定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第十四条
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、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,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,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。
前款所称年平均值,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。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。
结论
根据上述法律规定,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两点结论:
1.复员费、自主择业费,并非全部都为夫妻共同财产,只有一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,剩余部分为军哥哥的个人财产。结婚越久,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越多。
2.夫妻共同财产=复员费(自主择业费)总额÷(70-入伍年龄)*婚姻存续年限。
举例:假设军哥哥和军嫂嫂结婚10年,军哥哥20岁入伍,复员费30万。那么夫妻共同财产=30万÷(70-20)*10=6万元。在不考虑双方婚姻过错或其他特殊情况下,军哥哥最后分得24万+3万=27万,军嫂嫂分得3万。
CASE
刘XX与黄XX离婚纠纷
审理法院: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
案号:(2011)永中法民再终字第40号
以下为该案的法院判决说理部分:本院认为,本案为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再审案件,对于离婚部分不予审查。在分割共同财产方面,依照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十三条的规定,军人的伤亡保险金、伤残补助金、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,故黄XX转业费中的伤亡保险金、退役医疗保险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不能参加分配;依照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十四条的规定,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、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,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,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,经再审查明黄XX转业费中自主择业费作为共同财产分配的为30,682.65元。